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42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杨克昌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03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1月初和2024年2月29日雇用王朝贵驾驶挖机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湾塘组大洼子脚开挖本户承包的林地(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用于种植重楼,致使2048平方(3.0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伍元陆角(2685.6元×1倍=2685.6元)的罚款。 | 0.26856 | 2024-4-24 | 2024-10-24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