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32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双申云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02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11月份驾驶挖机在腊勐镇大垭口村小立色一组开挖本户承包的林地胡家家(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准备种植玉米致使林地895.2平方米(1.3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伍元陆角(2685.6元×1倍=2685.6元)的罚款。 | 0.26856 | 2024-3-21 | 2024-9-21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