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32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李荣华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01号 | 李荣华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1月14日至20日驾驶挖机在腊勐镇大龙村啊石寨下组开挖本户承包的林地大烂地(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用于种植生姜致使2143.9平方米(3.2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壹元柒角(6431.7元×1倍=6431.7元)的罚款。 | 0.64317 | 2024-3-25 | 2024-9-25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