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2-0217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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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当事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的履行方式 |
处罚的履行期限 |
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案件类别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1号 |
王再昌 |
违法行为人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1年11月在龙江乡大新寨村窝子组本户林地打碑洼滥伐杉木19株,计1.9774m³(活),折合原木材积1.6825m³取材做楼板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2号 |
彭正元 |
违法行为人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龙江乡硝塘社区龙塘组余相规户林地秧田洼滥伐杂木(栎类)203株,计8.6912m³(活),折合原木材积4.6706m³取柴出售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3号 |
李能清 |
违法行为人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龙江乡硝塘村一垛墙组本户林地滚塘地洼子滥伐杂木(栎类)268株,计10.1109m³(活),折合原木材积5.4335m³取柴出售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4号 |
张家凡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2月中旬在龙江乡硝塘村一垛墙组李能凯的林地独田坡滥伐杂木(栎类)246株,计7.9182m³(活),折合原木材积4.2552m³取柴出售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5号 |
杨进免 |
杨进免于2019年4月份于2000元人民币和廖永敢户购买大团坡林木,并于2019年11月对这些林木(栎类)进行采伐自用。技术人员通过检测伐桩,采伐林木株数83株,采伐蓄积4.8765立方米,折合原木2.6206。执法人员经调查走访、询问村民勐外坝村社会事务员、山主和当事人,查明采伐时间距2022年1月13日发现时间多于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立案查处。 |
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月29日 |
滥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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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6号 |
余成灿 |
违法行为人余成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份在龙江乡勐外坝村烧土蜂河组本户林地大石头坪子(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滥伐杂木(栎类151株,计8.0158m³(活),折合原木材积4.3076m³取生活烧柴自用。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7号 |
黄正湘 |
违法行为人黄正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份在龙江乡勐外坝村烧土蜂河组余成灿的自留山号地坡(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滥伐杂木(栎类)159株,计9.5273m³(活),折合原木材积5.1199m³取生活烧柴和烤烟柴自用。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涉嫌滥伐林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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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8号 |
周官申 |
违法行为人周官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0日至22日在龙江乡邦明村沟边组本户自留山下板场(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滥伐杂木(栎类)161株,计8.6271m³(活),折合原木材积4.6362m³取烤烟柴自用。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09号 |
杨明佑 |
违法行为人杨明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份雇佣黄正湘在龙江乡勐外坝村烧土蜂河组余成灿的自留山号地坡(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滥伐杂木(栎类)225株,计13.032m³(活),折合原木材积7.0034m³取柴出售。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 |
15日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11日 |
滥伐林木案 |
滥伐林木案 |
龙林草罚决字[2022]第01010号 |
李林华 |
违法行为人李林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12月8日,擅自采伐与龙江乡上龙村外组王永扬购得的匡家岔路山林上的林木。经查实,李林华在龙江乡上龙村外组王永扬的自留山匡家岔路(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滥伐云南松、杂木(栎类),共计334株、蓄积29.5706m³(其中云南松29株,2.8737m³;杂木(栎类)305株,26.6969m³)取柴用于种植松茯苓和烤茶叶。 |
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2月8日 |
滥伐林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