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306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函〔2023〕—4号)要求,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本着“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本机关涉及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一)关于《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杉木种植管理的通知》(龙政发〔2014〕67号)清理建议为废止。一是《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杉木种植管理的通知》(龙政发〔2014〕67号)截至2023年已执行9年,当时制定此文件背景是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龙陵县自1977年被森林业厅列为杉木种植基地县以来,全县已种植杉木面积达15.07万亩,活立木蓄积83.23万立方米,已严重影响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林下植被枯竭、水源枯竭。二是制定此文件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杉木种植管理,只能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出发,通过宣传引导农户减少杉木的种植。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此文件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相冲突。四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未经过(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等程序,故建议废止。
(二)关于《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52号)清理建议废止。一是《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林木权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52号)已执行8年,制定此方案背景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全县林业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工作进程,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8年来全县未有一件林木权证抵押贷押手续。二是以国家现行实施耕地流出恢复工作相冲突。三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未经过(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等程序,故建议废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lxlyjbgs@163.com
2.通信地址: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3.传真:0875-6121833
4.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