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1-051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传统笼养鸟户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要求,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歌鸲等十余种鸟类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传统笼养鸟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ー、猎捕要办证,无证要担责
禁止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特许猎捕证。未经许可擅自猎捕的,无论数量大小,均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笼养需办证,无证要处罚
现有在养、非野外种源、来源合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继续笼养观赏鸟的,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件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2021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放生(如鹩哥、鹦鹉类等外来物种禁止野外放生)或将其移交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6月30日之后,仍无证笼养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依法没收,并处市场售价1-5倍的罚款。
三、管理有规范,违规要追责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出县境的,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集市、电商平台、网络平台或其他场所擅自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