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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0-1201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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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就龙陵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村(社区)委员会以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密度。禁止在林区林缘、草原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及草原区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进入林区、草原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站的检查和登记。严格控制农事用火,确需在林区林缘、草原区及边缘用火的,一定要逐级申报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林草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草原区用火、玩火。林区、草原区电力、通讯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产权单位,旅游服务单位和个人,中小学校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定期检查防火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