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06_B/2017-072103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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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陵县2017年石斛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提出背景
为充分发挥我县地域特色优势、石斛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石斛产业向生态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尽快培育壮大我县石斛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7年石斛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二、目标任务
全县计划完成石斛新栽培面积70万平方米,栽培总面积达730万平方米,全年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200吨、农业产值4.5亿元,从业人员达5.5万人;规划建设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的石斛野生种植县级示范园1个;完成培训500人次;规范象达、河头石斛交易市场;设立2个专门销售龙陵紫皮石斛的省外店铺;培育以销售紫皮石斛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2户以上;建设5个石斛枫斗标准化加工点;组织1次全县枫斗加工技能比赛;积极申报紫皮石斛健字号产品批文;打造碧寨乡天宁村野生石斛种植示范村。
三、工作重点
1.摸清种植情况,巩固协会会员。2.强化检测工作,确保石斛质量安全。3.完成紫皮石斛“身份”认证工作。4.加大科技研发力度。5.挖掘龙陵石斛特色文化,加大品牌、产品宣传推广力度。6.探索金融支持石斛产业新业务。7.科技支撑,培植龙头。8.加强宣传,开拓市场。
四、扶持政策
(一)新植扶持。对当年新增野生(天然林种植、移活树种植)种植石斛连片面积达到5亩以上且每亩种植8000株以上的,经检查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000元,同时在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当年有机种植石斛净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种植60株以上,并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种植户,由县林业局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检测及信息服务。
(二)野生种植县级示范园扶持。对确定的县级示范园,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重点支持示范园用于水、电、路、管护用房建设及生态种植技术试验示范,示范园扶持与野生新植扶持不得重复补助。对县级确定的生态石斛示范村,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石斛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氛围营造等。
(三)企业发展扶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以紫皮石斛为主要原料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对申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鼎力支持;对县内经营电子商务销售石斛产品且销售额达100—3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达300—500万元的给予4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鼓励;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四)石斛专业合作社的扶持。积极帮助经营管理较好的石斛专业合作社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按照上级的补助政策兑现;对具有固定枫斗加工场所、有相对固定加工人员,并且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枫斗标准化加工点项目扶持;对县内经营电子商务销售石斛产品且销售额达100—300万元的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达300—500万元的给予4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鼓励;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合作社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五)市场拓展的扶持。鼓励县内企业、合作社、协会副会长单位、种植户到省外开设专门销售龙陵紫皮石斛产品的店铺,对年销售鲜条数量在50吨或干品10吨以上的,凭林业局调运手续及销售记录给予铺面租金补助5万元;对年销售鲜条数量在100吨或干品20吨以上的,凭林业局调运手续及销售记录给予铺面租金补助10万元;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给予免费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六)扶持政策要求。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种植户、没有取得种植资格的新增种植户、没有加入石斛协会的种植户、石斛产品没有经过质量检测合格的种植户一律不予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一切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