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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19-0927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9-30
文号 龙林草发〔2019〕15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等11个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经研究,现将《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等11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和《龙陵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林业和草原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下属二级单位、局机关股室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考评对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工作由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事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档案资料等。

(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发布等情况;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政务公开事项和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建设情况。健全内部自查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进行自查,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在醒目位置公开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情况。

(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包括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是否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情况。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

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二)考评对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

料报送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三)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四)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80 分及80 分以上)、合格(60 分以上至80 分)、不合格(60分以下)3 个等次。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考核得分纳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按照每年度综合考评办法确定的分值按比例计入各单位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目录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条 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拟稿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四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实行备案制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的,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 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

第六条 为便于查找,信息公开的签发流程以纸质形式留存。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告栏;(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 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六、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明察暗访、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 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的问题,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处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股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股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我局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定时从档案室领取文件,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门户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门户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借鉴有关县直部门公开流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申请内容及办理时限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我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并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和准确。

对于书面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接待人员代为填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代为填写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局办公室递交《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即时依据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填写《信息公开传递卡》及拟办意见,经相关业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和相关资料分发到有关股室、单位。

如局领导、局办公室或有关股室、单位认为需补正,则局办公室与有关股室、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补正意见后,将标有补正时限的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完毕,局办公室将补正材料发至有关股室、单位;如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未补正,则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第七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需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条 有关股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局法规处把关。

如需局法规股把关,自行报送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规股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如无修改意见由局法规股负责人签字后传递回有关股室、单位。如有修改意见由局法规股协商有关股室、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完善;有关股室、单位修改完善后的意见由局法规处负责人签字后传递回有关股室、单位。如有关股室、单位和法规股修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局主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股室、单位和法规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议定依申请公开回复事项。有关股室、单位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局法规股审查通过后或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后的最终意见报送局办公室。

如无需局法规股把关,有关股室、单位可直接将初步意见报送局办公室。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意见报送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意见经邮寄或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二条 如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在回复中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如确切知晓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或单位名称,需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如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有关股室和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和问责,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不重视、超时限回复或是落实不到位的股室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局《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局法规股牵头办理,局系统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第十九条 因申请人对流转程序和超时限回复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流转材料和复议、诉讼材料,由局法规股负责汇总并出具答辩书,经分管法规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因申请人对实际答复内容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流转材料,承办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提供复议、诉讼需要的材料,由局法规股汇总并出具答辩书,经分管法规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如需出庭进行答辩,申请人对流转程序和超时限回复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局办公室派员配合局法规处出庭答辩;因申请人对实际答复内容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派员配合局法规处出庭答辩。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判定我局给予申请人重新答复,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办理流程重新进行办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部门与不属于本局的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出台本机关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股室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股室在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人社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二)解读方案经所在股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本机关办公室。(三)本机关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股室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信息公开网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通过各股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各股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本机关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六、完善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我局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股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七、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向信息公开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为了做好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应按要求负责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则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五、我局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生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政府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单位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本单位文件规定的发文报批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本单位各部门报请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我局公文制发程序办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我局将按照规定予以退文;公文公开属性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我局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本单位认为承办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本单位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字样的公文,由我局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