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30/2016-0908028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0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林业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陵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过公开选聘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与乡(镇)林业站或村委会(社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护林人员,或林场、保护所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的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负责,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配备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人数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各行政村(社区)、各林场、保护所林区林地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确定。配备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配备的标准:林地面积3500亩以下的村(社区),每个村配备1名护林员;林地面积3500亩以上的村(社区),按每3500亩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配备。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巡山护林工作,有较强责任心、事业心,政治思想觉悟高,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组织能力。

(二)了解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知识,熟悉责任区和周边村情、山情、民情。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原护林员表现优秀的,视身体条件可放宽到65周岁。

(四)在当地从事农业或灵活就业,有足够时间从事护林工作。有交通工具和敢于同违规用火、偷盗林木、非法捕猎、非法挖采树木、毁林开垦、采石、采沙等违规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优先录用。

第六条 护林员选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对录用的护林员分别由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与护林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等。根据不同类别护林员确定任期,专职护林员包括公益林、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任期3年,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护林员任期按相关作业设计规定执行;兼职护林员包括高火险期季节性护林员和村级临时护林员,任期为3个月。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可根据护林员履职或考核情况进行更换。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八条 护林员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收集林区信息,掌握林区动态,及时向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报告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并做好林区林业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知识,提高群众的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三)协助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负责管护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发现违规用火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并参与组织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四)及时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采集)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五)协助做好公益林监测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配合好专业监测人员上山采集数据。

(六)协助做好毗邻管理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和营林生产等其他林业工作。

(七)森林高火险期(3至4月)每月巡护不少于22天,结合野外用火的特点和规律,每天早、晚各巡护1次(9时至11时和17时至20时),保证5个小时的巡护时长,特殊情况(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警报)延长巡护时间至22时;其他时段每月巡护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

(八)护林员巡护记录是考核护林员的重要依据。护林员必须认真做好巡护记录,将每天开展巡山工作的起止时间、巡护路线、途中看到遇到的人和事、采取的应对措施、向上级报告情况等如实记录。

第四章 护林员报酬

第九条 公益林护林员劳动报酬按国家、省、市、县公益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护林员劳动报酬按工程施工作业设计执行。

第十一条 高火险期季节性护林员劳动报酬,县林业局每月每人不低于300元的补助;高火险期村级临时护林员补助标准由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护林员报酬或补助的发放,必须依据考核结果核算出每位护林员的报酬或补助发放数额,由护林员在“护林员管护补助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后,再由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统一发放。

第五章 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分管护责任区,明确护林员管辖范围,做到山有人管,责有人担。合同期满后按合同兑付报酬或补助,根据平时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十四条 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要建立健全护林员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培训,提高护林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火险期每周至少2次),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把平时检查情况与考核挂钩,对一月内连续2次无故缺岗的护林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建立健全护林员档案,档案包括护林员本人基本情况、管护区域、面积、业绩考核、违章违规及处罚情况等。

第十七条 护林员对野外违规用火、盗伐滥伐林木、乱占林地、乱捕乱猎等行为不及时举报、制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予以解聘。护林员监守自盗、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护林员要统一着装(护林马甲)上岗,手机终端每天9时至22时要保持在开机联网状态,不得无故关机。手机通话时长、流量严格控制在限额内(通话时长每月每台手机600分钟、流量1.2G),超限部分由护林员及时续费,若未及时续费至使手机停机的,应从护林员报酬或补助中扣除等额欠费,进行续费。手机终端在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手机遗失、损坏、进水和其他因素导致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护林员付款或从护林员报酬(补助)中扣款购置相同配置功能的手机。

第十九条 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要加强“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运用,指定1名专人,每天电脑登录“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平台,查看护林员当天巡护情况,作好登记,对没有上线的护林员要进行电话提醒,根据不同时段的工作重点,督促护林员加强巡护。对护林员手机在线报警情况,要及时查明真相,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对口科室,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章 护林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专职护林员和高火险期季节性护林员的考核,由所在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负责,村级护林员由所在村委会(社区)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考核评比,依据考核评分结果发放护林员报酬或补助。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扣发报酬或补助、解聘等处分。

(一)护林员必须服从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的管理,并接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各级督查组的检查监督,服从调动和指挥。

1、运用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高火险期内每周对护林员抽查2次,其他时段每月抽查4次,抽查时不事前通知。无故不在岗1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10%;无故不在岗2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20%;无故不在岗3次,视为自动离岗,当月报酬或补助不予发放,予以解聘。

2、统一集中培训和考核时,事前通知,接到通知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缺席。出现缺席:缺席1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10%;缺席2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20%;缺席3次,视为自动离岗,取消护林员资格,予以解聘,不发放当月报酬或补助。出现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5%;迟到、早退2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10%;迟到、早退3次,取消护林员资格,予以解聘,不发放当月报酬或补助。

3、拨打手机无故不接听电话,且收到短信提醒又不回电话的,1次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1%。

(二)管护区内出现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灾的:

1、出现违规用火,护林员未发现、未及时制止或制止无效又未及时报告的,第1次给予批评教育,第2次给予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10%,第3次予以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护林员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未在现场扑救的,第1次给予通报批评,第2次给予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20%,第3次予以解聘, 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3、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护林员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未在现场扑救的,第1次给予做出书面检查的处分,并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20%。第2次予以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三)管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护林员未发现、未及时制止或制止无效又未及时报告的,第1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10%;第2次给予做书面检查的处分,并扣发当月报酬或补助的20%;第3次予以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1、存在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情形;

2、存在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树皮和珍贵林木种子,非法移植活树等情形;

3、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形;

4、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存在盗伐、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情况;

6、存在林业有害生物,仍在蔓延或传播。

(四)护林员不请假私自离岗,月累计达6天以上(含6天)或高火期月累计达3天(含3天)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离岗期间全部报酬或补助;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予以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五)管护区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护林员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的,或监守自盗的,予以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报酬或补助。

(六)聘用期间因护林员不注意安全,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护林员自己承担。护林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人为阻碍或人身威胁时,应及时报告110或县森林公安局寻求帮助。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职,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费可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返还款中列支。

(一)护林员主动开展工作,经查证属实,提供下列线索之一的,每次给予200元至300元的奖励。

1、第一时间制止、报告野外违规用火,案件成功处罚的;

2、第一时间报告森林火情,就近参与组织扑救,过火面积控制在2亩以下,火案成功侦破的;

3、提供森林火灾案件重要线索,促使成功破案的;

4、第一时间报告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情况,案件成功处罚的;

5、第一时间报告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树皮和珍贵林木种子,非法移植活树等情况,案件成功处罚的;

6、第一时间报告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等情况,案件成功处罚的;

7、第一时间报告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情况,案件成功处罚的;

8、第一时间报告盗伐、滥伐林木,乱捕乱猎等情况,案件成功处罚的;

9、第一时间报告全国林业检疫有害生物的蔓延、传播等情况,并配合专业人员上山采集数据的;

10、第一时间报告林业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案件成功侦破的。

(二)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所、村委会(社区)对年度考核业绩突出、管护区内无火情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勇于同违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护林员,择优予以表彰,表彰人数控制在10%以内,表彰经费人均控制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