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06_B/2016-1213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国土绿化、防治石漠化和保护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二、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县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按照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建设各类商品林基地和林业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及管理;负责对全县造林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报批;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武警龙陵县森林中队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保护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负责对珍稀树种木材的采伐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的报批,承办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联系县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加强林区治安管理。 八、负责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的管理,并对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油料、林下产品、林木花卉等实行宏观管理。 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各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稽查。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二、组织林业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技情报和学术交流、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集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县核发的林权证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建立管理档案。组织指导管理全县以核桃、油茶、石斛为主的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监督和指导林产品精加工;协调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