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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8-7/20190612-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发布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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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卫生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龙陵县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2日

龙陵县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发生后科学有序、迅速高效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地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和县外发生地震对我县造成影响,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时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1 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卫生应急的局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局办公室、疾控股(应急办)、党工委办公室、人事股、规财股、政策法规股、医政股、妇幼股、中医股股室负责人及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震灾情及卫生应急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或具体业务等相关工作。

2.2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调整充实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按领域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地震医疗救援队伍,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队、传染病防控队、卫生监督队、心理干预(援助)队,具体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2.3.1 紧急医学救援(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是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责任机构。县人民医院协调、指导全县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参与组织和协调航空医学救援。

2.3.2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及应急心理援助,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2.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评估,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由于地震导致事发地化学毒物及放射性物质泄漏的处置,人员防护、医学洗消和医学监测等指导和处置。做好地震灾区及安置点抗灾防病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灾民急救自救、意外伤害处理、卫生防病、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知识,减少地震造成的直接伤害和继发伤害。

2.3.4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对地震灾区当地及参加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3.5 卫生应急救援队

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卫生监督队、心理援助队按指令要求积极参与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4 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级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在事发地政府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持与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相关部门发出的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接收到地震灾害IV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县卫生健康局要分析研究地震灾害的震级、范围、可能危害、传染病疫情叠加等,提出应对方案;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主要是队伍、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和药品储备情况、信息指挥和后勤保障情况的检查,提出补充和完善的措施或方案。相关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处于待命状态,相关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紧急补充救援设备、药品、防护物资、后勤保障物资等。紧急医学救援准备要根据地震灾害预警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紧急医学救援准备随地震灾害预警撤消转为常态。

4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根据《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指中心主城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同)发生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4.2 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市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4.3 较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市内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4 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指标:市内发生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5 应急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同时分析疫情、制定抗震救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救灾防护等方案。各医疗卫生应急机构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启动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调整;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

当地震灾害与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疫情叠加时,应提高卫生应急响应级别,由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I级、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并启动云南省地震灾害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县级随之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I级、Ⅱ级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救援指令后,迅速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组织调度;派出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其他卫生应急队伍按职责开展灾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灾区环境消杀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曝发、心理援助、卫生监督执法指导等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向省级、市级提出卫生应急救援支持请求;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和现场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区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服从市卫生健康委、县政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接受监督指导,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灾区卫生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2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并启动保山市地震灾害III级应急响应时,县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II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组织调度;派出县级紧急医学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其他卫生应急队伍按职责开展灾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灾区环境消杀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曝发、心理援助、卫生监督执法指导等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市级提出卫生应急救援支持的请求。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5.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县级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IV级应急响应。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县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传染病疫情叠加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卫生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6 处置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示后,应立即开展疫情评估,制定防控方案,提出防控建议,向同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派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增援队伍和力量。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报请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委领导同意,可协调军队支持、征调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航空器等方式,使用航空器进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药品设备器械、防护用品和后勤保障物资等投送和运输,在救援过程中开展伤病员转运,血液、药品、物资的运输等,确保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开展。在新冠疫情叠加的地震灾区,指定医疗机构收治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隔离医学观察和密切接触者伤员,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原则和新冠肺炎医疗救治方案等要求进行医疗救治。

6.1 现场指挥

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卫生应急救援是地震灾害现场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服从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当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要及时向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迅速调集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派出卫生应急救援队并在现场组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向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服从命令,分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救援队伍要注重安全,根据情况可设立安全员。

6.2 现场抢救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抵达地震灾害现场后,立即投入紧急救援,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伤后救轻伤”的原则,开展检伤分类和医疗急救。其他地震专业救援中需要医疗技术支持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派出医务人员协助。

6.3 转运伤员

伤病员在现场初步处理后,按照“有能力救治、就近转运”原则及时向移动医院、医疗机构转运。伤病员数量较大时,应合理分流。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密切观察病情,及时抢救或维持救治措施,避免搬运不当造成二次损伤,伤病人员与病情记录一并转交转入的医疗机构。

6.4 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组织疾控机构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方案,并落实疾病监测、疫情调查处置、环境消杀、预防接种、饮用水及食品监测、健康教育、次生灾害风险源管理等预防控制措施。

6.5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卫生执法监督,防止地震灾害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6.6 心理救援

根据地震灾害性质、级别等情况,县卫生健康局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中增加心理治疗专业人员或派出心理救援队,对地震灾害受影响人群开展心理异常筛查,特别是伤病员及家属、死难者家属、救援队伍,对心理反应异常者开展心理救援。

6.7 临时安置点

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灾区临时安置点设置等情况,县卫生健康局设立临时医疗卫生服务点,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特别要做好巡回医疗、卫生防疫、饮用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等环节的卫生保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和卫生宣教工作。

6.8 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在灾区设置医疗服务点,为地震救援队伍等提供传染病防护、医疗卫生服务等医疗卫生保障,开展巡回医疗、卫生防疫、心理救援等服务。

6.9 院内救治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和协调组织院内救治工作。当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叠加情况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观察和密切接触者伤员,实行分区分类收治。各参与地震灾害院内救治的医疗机构要服从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安排,按照下达的救治任务迅速落实床位、组织专业人员和专家组、相关救治设备设施,做好接收伤病员准备;伤病员送达时,做好伤病员及病情记录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先急诊抢救,后专科治疗的程序进行救治;开通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对危重病人、特殊病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会诊或转院;及时向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治进展。

6.10 信息报告和发布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地震灾害现场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迅速将地震灾害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短期内(当天)不能完成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应每日定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成立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部应定期定时向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应要及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6.11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受事件影响心理异常人群得到心理救援,经专家组评估,地震灾害现场传染病疫情平稳,传播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处置结束。

卫生应急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经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批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参加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队伍按照省外、市外、市、县(市区)的顺序撤离。

7 卫生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设本辖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救援能力。

7.2 经费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抗震救灾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

7.3 装备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制订并落实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疫苗、消杀药品、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以及交通、电力、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等物资储备计划,协调工信、发改、财政、商务、市场监管、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维护,使用后及时补充。

7.4 技术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订相关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相关研究和新技术的应用。

7.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与国家、省、市对联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

7.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积极协调交通运输、民航、航运、军队、公安等部门,保证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通行、优先调度、优先安排。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参与应急工作的车辆免费通行,保证卫生应急救援的顺利开展。

7.7 后勤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要为参加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备生活物资,以保障其工作能顺利进行。应为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补助和津贴。要与本地电力、水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应急状态下水电供应保障,保证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卫生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7.8 社会动员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救援中,可招募志愿者参与卫生应急救援,协助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面向灾区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地震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开展心理关怀,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8 恢复重建与善后

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卫生健康系统灾害损失情况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卫生健康委和当地有关部门。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快速恢复。

9 监督管理

9.1 舆情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地震灾害事件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宣传报道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查处不实报道和恶意谣传。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9.2 责任与奖励

对在参加地震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