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61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 文号 | 浏览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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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卫公罚〔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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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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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陵县xx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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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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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陵县xx宾馆的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核实,该宾馆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未办理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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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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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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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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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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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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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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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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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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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