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61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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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公罚〔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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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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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xx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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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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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xx宾馆的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核实,该宾馆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未办理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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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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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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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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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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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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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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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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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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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