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61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21〕7号  | 
案 由  | 龙陵县xx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龙陵县xx宾馆的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核实,该宾馆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未办理公共场所有效健康合格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15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 
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