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630-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21〕4号 |
案 由 | 龙陵县xx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有效《卫生许可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龙陵县xx宾馆公共场所未办理公共场所有效《卫生许可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22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结案 |
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