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21〕3号 |
案 由 | 龙陵县xx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龙陵县xx宾馆从业人员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该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3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结案 |
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