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021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21〕1号 |
案 由 | 龙陵县龙山镇誉达酒店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从事住宿 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龙陵县龙山镇誉达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核实,该宾馆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2日未办理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从事住宿场所——招待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1月22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结案 |
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