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1912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19〕11号 |
案 由 | 龙陵县xx美发室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龙陵县xx美发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核实,该美发室于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未办理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柒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19年12月10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结案 |
公开单位:龙陵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