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13_A/2017-0522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5-2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局:
现将《云南省2017年卫生监督校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2017年卫生监督校园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重视少年儿童健康,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卫生与健康工作”重要指示,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赋予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环境,依法保护学生健康权益。根据《云南省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做好2017年学校卫生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7年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与指导,加大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与监测工作力度,完善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开展督导检查,提升学校的卫生工作责任意识和自律水平,组织开展卫生与健康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两部门联合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年内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通报和交流行动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听取工作进展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研究解决办法,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二)培训与宣传。
继续开展学校卫生管理及监督监测业务培训,提升学校卫生行政管理、监督执法人员以及疾控机构学校卫生监测的能力,切实落实学校卫生监管工作。
(三)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运用“双随机”方式完成2017年国家学校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重点对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等影响青少年学生视力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底数,掌握现状,提出建议。
(四)完善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平台。
年内完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开发,录入学校基本信息,搭建完成全省学校卫生基本信息库。
(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学校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为此,学校应当主动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查验学校提供的饮用水是否有检测报告,卫生指标是否合格,发现问题应要求学校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卫生与健康示范学校创评活动。围绕学校卫生健康各项指标,选树一批在卫生监管、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表彰为省级卫生与健康示范学校。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工作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创评标准另行制订。
3.开展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传染病防控(包含入学预防接种及补种)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联合督导抽查。
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将组成督导组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继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全面推进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应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将卫生安全健康知识宣传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
各地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可在当地设立健康大讲堂,开设卫生知识、心理健康、学生常见病预防等课程,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继续组织全省中小学生卫生与健康知识大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学校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的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强化实施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增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监测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好本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
州、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县(区)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明确人员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做到岗位、人员相对固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校医或保健老师),切实认真开展卫生自查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
(四)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学校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落实的要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信息报告
(一)各州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校园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卫生监督局(含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各州市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于2017年12月30日前汇总并分别上报本辖区卫生监督地校园行动工作总结。
(三)各州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2017年云南省学校卫生抽检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检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厅 陈 露 0871-65141471
省卫生监督局 赵灿林 0871-65193515
电子邮箱jytchenlu@126.com/xxyggcsc@ynwsjd.net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