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2-0909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加强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根据近年来中央、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文件要求,龙陵县对现行的《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为更好理解《新办法》,现将《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历史沿革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2015年11月,龙陵县制发了《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办法》部分内容与目前的管理运营情况已不相匹配。为更好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出台《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修订背景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决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新青年的住房困难问题。二是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自2016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租金管理等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要求。2022年上半年,纪检部门针对巡察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巡察整改意见,要求龙陵县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
(十)《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安居组办〔2014〕2号)
(十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12〕86号)
《原办法》是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对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本次修订以《原办法》为基础,大部分条文仍然沿用以前的表述方式。
四、征求意见情况
《新办法》已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6章43条,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管理,明确制度保障,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六、主要内容
(一)对《原办法》条文进行部分调整,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全过程,包括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等环节。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原《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名称修改为《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原管理办法有四十三条,修改后管理办法有四十三条,删除三条,新增三条,进行了二十三项修改。
(二)明确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为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进一步完善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申请审核条件、租金缴纳方式等。
(四)为服务群众缩减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周期,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将原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分配周期由原来的3—4个月,缩短到2个月以内。
(五)由于原签订合同时收取3个月的房租作为履约保证金不够部分承租户损坏房屋的维修,现将履约保证金由原来的3个月提高到6个月收取,并明确保证金使用范围。
(六)对承租人违约,住房保障部门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进行补充完善,由原来的九种情形修改为十一种情形。
(七)进一步明确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新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