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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0-1216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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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保障
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全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更好地理解龙陵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轨运行。

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8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08〕13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自《老办法》施行以来,对帮助被征地农民养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不断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特别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放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门槛后,《老办法》已不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央、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精神,也不能很好满足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完善。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释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方向是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完善《老办法》是顺应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同时,《老办法》参保门槛高、覆盖面低,一次性趸交的缴费方式及相对不高固定无调整的待遇水平,导致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愿意按老办法参保。

二、关于目标任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要求,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三、关于保障范围

《新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龙陵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依法统一征收或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采取协议方式征占用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与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除外。具体保障人员由农户自行按程序申报,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在校学生待其毕业、现役军人待其退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这次工作启动时,具体操作建议为:县自然资源局将2009年以来涉及的依法统一征收土地项目汇总,与县水务局共同核实,剔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后,将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项目汇总反馈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清理2009年以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所占用耕地。涉及征地的村(社区)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给乡镇依法征地符合参保条件项目汇总表及乡镇人民政府清理结果填写《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及《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汇总表》,初步筛查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今后,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符合《新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在签订征地协议后及时启动核实申报程序。

(一)在时间上。明确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含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以前的不纳入。

(二)在征收上。履行依法统一征地手续的,才纳入,没有征地手续的,一律不纳入。但是对于县、乡镇公益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要纳入保障范围。所谓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项目用地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一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学校、卫生院、公墓、饮水工程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三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重点把握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及以上有权限的机关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在面积上。人均不足0.3亩的界定:“根据被征地后龙陵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的耕地面积按最后一次征地时在册人口先测算人均耕地面积,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有相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农户和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本户提出异议的可采取直接重新测量剩余耕地面积的方式,按征地时在册人口计算实际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不足0.3亩。”

人均面积的认定和测量由乡镇、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具体负责,先根据县乡梳理反馈符合条件项目征占耕地情况,结合涉及农户的经营权证书记载面积对户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测算,不足0.3亩的农户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测量人员及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并负相关责任;测算期间,被征地农户对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由测量人员及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并负相关责任。村级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水管站、派出所、社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审核结果由参加人员签字,最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县级人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督查,发现错误进行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年龄上。对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具体保障人员由农户自行按程序申报,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在校学生待其毕业、现役军人待其退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五)征地时在册人员的界定上。是以征地时该户在册的现有人口,以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为准。在册人数都要与测算人均耕地面积的人数相一致。

此外,根据省政府指导意见的精神,《新办法》还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保障范围。这部分县级相关部门已经梳理,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各乡镇。

四、保障方式

(一)《新办法》明确,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需重点说明:一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参加居保或是职保,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二是按《老办法》参保的人员一定要衔接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

(二)《新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参加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每人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是对于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参保缴费不享受补助。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期间若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则该缴费中断的年度不能享受补助;二是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三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到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补助年限必须满15年;四是要体现公平,同一年度,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每年每人享受一次1000元的政府补助。

(三)《新办法》明确,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000元。缴费补助标准的调整,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可适时调整。

五、关于新老制度衔接及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补助的六种情况

参加居保

未按原办法参保

未满60周岁

已满60周岁

已按老办法参保

未满60周岁

已满60周岁

参加职保

未按老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已按老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一)未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可连续15年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到年满60周岁时,享受政府补助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政府补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二)已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新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原参保人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每人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原来补助部分(原来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符合《新办法》参保条件的,累计缴费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新办法》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且已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新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按《老办法》享受待遇的(享受政府缴费补助1.5万元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待遇标准发放;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三)已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及以上的,不得再享受本办法缴费补助。未享受足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1.《老办法》实施时,未年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待其年满16周岁后符合《新办法》参保条件的,在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预留部分(预留政府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未享受足参保缴费补助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新办法》参保条件的,每年每人可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2.《老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已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不足1.5万元再次被征地后符合《新办法》参保条件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5万元。

(四)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足1.5万元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助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发放。

(六)新老办法衔接中特殊问题的处理。2016年起城划区内征收的耕地(含2014-2015年签订征地协议未来得及办理参保手续的)暂停按《老办法》办理参保手续,《新办法》实施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但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文之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无法做出规定,城居保系统也无法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理。这一类型的人员比较特殊,建议:从2016年起至死亡之年止每人每年参照《新办法》标准享受1000元政府补助。

(七)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未达到60周岁户口迁出龙陵县行政区域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转移手续,从次年起停止缴费补助,剩余补助年限将不再补助。

六、办理时限

(一)《老办法》实施时,城划区内已登记在册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新办法》实施后1年内,可自愿选择按《新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每年每人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不得超过《老办法》预留的政府补助,如《老办法》预留的政府补助超过1.5万元的,也只能补助1.5万元。超过一年未按《新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参保权益。

(二)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新办法》实施后,被依法征占耕地,符合《新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按《新办法》规定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益。

(三)被征地农民按《新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已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用人单位参保当年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缴费次年起,可申请缴费补助,用人单位参保年限视同政府补助年限,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四)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足1.5万元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死亡次年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助,其个人账户中缴费补助余额可依法继承。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持缴费凭证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社区)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三)终审。依法统一征收和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采取协议方式征用的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定,审核无异议的,将《龙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缴费补助花名册》,与返回材料一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