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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17_C/2018-0329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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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福利
《龙陵县博爱基金实施方案》解读

2018329日,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陵县博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理解把握《实施方案》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发扬中华民族积德行善、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增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人道主义救助能力,规范全县慈善募捐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龙陵县博爱基金,由县红十字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博爱募捐救助活动为管理和使用好救助基金,特制《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明确救助原则和救助对象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家庭责任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博爱基金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2每个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已经接受过其他救助的对象不再给予救助(特殊情况可视情况临时救助)。

3捐赠人指定救助对象的捐款,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

(二)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因患危急重症疾病致贫的。

2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及大学困难的。

3城乡居民因中、重度残疾致贫的。

4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儿童生产生活救助。

三、《实施方案》明确救助程序及审批方式

(一)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救助对象需提交的材料:1填写《龙陵县红十字会博爱基金救助申请表》,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县博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红十字会)。2有效证明材料:所有申请救助对象均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和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逐级审批的贫困证明(原件),申请救助人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申请医疗救助需同时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本年度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申请贫困助学的需同时提供共青团县委出具的助学救助证明(原件);申请救助人属残疾人的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申请救助人属低保户的需同时提供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复印件。

2申请救助对象提交完整材料后,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入户核查确定是否给予救助。

3将申请救助对象提交的有关资料报联席会议审批,确定救助金额。

4对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实施救助。

5拨付救助资金。

(二)审批方式

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1.县博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领导;2申请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3三家捐款单位或爱心人士代表。

(三)不以救助的情形

1申请人不接受家庭和救助者相关信息公示;

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房产、享受医保情况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四、《实施方案》明确救助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救助标准为:人民币1000-5000元。特殊情况酌情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资金拨付

由县红十字会将救助金以转账方式划拨到申请救助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