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06_A/2017-0605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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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严峻的灾害,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效联动,有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为切实做好我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保护广大蔗农利益,促进甘蔗产业发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甘蔗政策性保险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甘蔗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性意见》(国发〔2017〕24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蔗糖产业提质发展3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云政发〔2016〕83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蔗糖产业3年发展规划(2013/2014—2015/2016榨季)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19号)、《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蔗糖产业振兴3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云政发〔2013〕98号)规定后延3年的有利时机。蔗糖产业是全县比较成熟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动着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蔗糖产业的质量和效益,做大做强蔗糖产业,提升产业扶贫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政策性甘蔗保险依据
从国家层面来看,全国四大农产品中,国家对食糖的扶持政策最弱,除收储部分国储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外,没有更多的扶持政策,深层次的结构型矛盾得不到解决。2016年度全国食糖总产量只有870万吨,比去年1055万吨,减少185万吨以上,国内食糖自给率只占全国消费水平1500万吨的58%。引起中央和地方各级各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将会出台相关政策和救行业措施,中央把广西、云南列为蔗糖料主产区给予支持,国家农业部提出2020年糖料种植面积恢复增长到2220万亩,比2016年2175万亩增加45万亩,食糖总产量达1078万吨,比2016年870万吨增208万吨,省政府蔗糖产业3年振兴行动后延3年,给制糖行业注入新活力,仅凭这几个政策和措施,难于解决食糖行业当前面临的各种困难,2016年6月份国家农业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广西、云南的食糖行业进行调研,并于6月24日到保山市昌宁县听取意见,为国家对食糖进行“科学调控、有限调控、精准调控”,建立以生产支持、储备吞吐、尽快调节、需求调控为主的调控体系和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特别探索棉油糖主产区参照粮食直补办法。
企业经营非常困难。从生产成本来看,产量提不高,甘蔗增产难,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食糖生产成本急剧上升,使企业在第一车间的投入受到严重影响,致使企业陷入困境。
从监管流通环节来看,随着国内外食糖价差的形成和扩大,大量走私糖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国内,以仿冒、更换国内制糖企业生产包装等违法行为,在国内市场长期流通,以低报价的形式抢占销售渠道,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供应体系,逃避正常的国家税收。食糖的下游产品开发企业,尤其是食品加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使用走私糖和国外进口劣质糖作为原料,国内制糖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2016年全国进口食糖预计在466万吨左右作为刚性要求。
三、政策性甘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范围
1.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渍涝风灾、雹灾、冻灾、寒流、干旱、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草害、鼠害。
(二)赔偿处理
保险甘蔗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三)承保、定损及理赔
1.承保方式
(1)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业局作为政策性甘蔗保险统保投保人。县农业局负责收集、整理种植户分户清单后,按照2016-2018年云南省农业保险投保手续要求填具投保资料并加盖公章后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向主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递交出单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出单承保,种植大户(种植面积≥100亩)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等相关手续,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被保险人为甘蔗种植户,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对应保单的种植户签字确认的分户清单,便于赔偿金额能准确及时赔付到农户的银行卡中。
(2)鉴于甘蔗种植户分散,量大面广,为节省经营成本,发挥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种植户资金往来结算作用,种植户承担的保险费在种植户知晓、自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县农业局出具委托书委托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蔗款中代扣代交。种植户承担的保费分摊,原则上按该榨区2016/2017年度榨季参加保险甘蔗种植面积与每亩应交纳的保费,由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代扣代交。未入榨作种苗出售的甘蔗,保费收取由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入榨甘蔗保费代扣代交。
2.定损、理赔运作方式
(1)政策性甘蔗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小组由财政、农业、保险、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负责甘蔗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工作。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由7人组成,具体为:县财政局1人,县农业局1人,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2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1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2人。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牵头单位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县气象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视工作需要配合参加,乡镇和村委会(社区)领导随同参加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的现场工作。
(2)查勘定损理赔小组按受灾面积和损失情况,实行分级配合。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牵头查勘定损理赔小组单位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超过1000亩的,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应在受灾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灾情况如实上报市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牵头市级查勘定损理赔小组单位成员及县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成员,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3)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根据查勘定损工作小组确认的损失情况,按照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据实调整,并将结果反馈。无异议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将理赔所需资料提交主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收到相关出单理赔所需资料后迅速、合理进行理算核赔、赔款支付;若出现所提供理赔材料不准确、不合理等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须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四)政策措施
1.保费资金来源。2017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所需的保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9元/亩,省级财政补贴11.875元/亩,市级财政补贴0.712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6.4125元/亩,农户承担9.5元/亩(其中: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5元/亩)。
2.保费汇交。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汇集后,直接拨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指定账户,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种植户承担部分在2017年3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交清;种植户承担部分按规定由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种植户蔗款中代扣代交。
3.工作经费的分配。为确保2017年龙陵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龙陵县2017年甘蔗种植保险工作经费支付协议》的规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支付给县农业局一定的工作经费,金额为全县当年甘蔗种植保险总保费收入(含各级财政补贴保费和农户交纳保费)的6%,各乡镇保险工作经费由县农业局统一支付。
4.协保协赔费用:为确保2017年龙陵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农户的纽带作用,运用好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农户建立的运营平台,更好地服务蔗农,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公司给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总保费的10%作为协保协赔费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县甘蔗产业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龙陵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龙陵支公司、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甘蔗产业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甘蔗保险工作。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的理赔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明确工作职责。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甘蔗产业办、保险公司和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3.做好报表及总结的报送工作。保险公司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4.协调当地农业、财政、乡镇等有关基层组织,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公示、回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