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06_A/2017-030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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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龙陵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方案》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背景
畜禽养殖“三区”是指发展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和改善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1号)精神,为有效推进龙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2017年2月27日,组织召开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启动会,制定了《龙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各乡镇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多次召开各部门各乡镇领导座谈会,经县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进行确认后,制定了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确定目标任务为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并进行公告;2017年1月1日起,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的限养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0%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依据和划定范围。划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
(三)工作重点。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五化”要求和“四级联创”工作格局;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批。
(四)工作流程。摸清底数、核定边界、征求意见、报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