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17_Z/2017-061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有效遏制全县违规建造“活人墓”行为,规范丧葬管理,全面治理乱埋乱葬,逐步消除和减少“活人墓”,积极稳妥、和谐有序地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中央、省、市殡葬改革政策文件精神和《龙陵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结合龙陵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方案制定背景
我县殡葬改革启动较晚,受传统丧葬习俗影响,入土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不少人已修建好活人墓,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攀比之风盛行,大墓豪华墓越来越多,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浪费了土地资源。据统计,全县活人墓共13265冢(其中农村第一批火化区内活人墓4699冢、第二批火化区内活人墓2025冢、第三批火化区内活人墓2703冢、土葬改革区内活人墓3750冢、杞木林公墓内活人墓88冢)。
二、编制方案的目的
以加快县、乡、村公墓建设和完善殡仪服务设施为基础,以整治禁葬区及火化对象“活人墓”为重点,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着力提升生态宜居环境水平,打造龙陵人民幸福家园。
三、编制方案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中央、省、市殡葬改革政策文件精神和中共龙陵县委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了《龙陵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龙发〔2016〕17号)文件制定。
四、方案制定的主要内容
全县范围内的“活人墓”及禁葬区内需要拆迁的已葬墓;从2017年起,利用四年时间,通过严格管控、集中整治和常规治理,全面拆除全县禁葬区内的“活人墓”,基本消化和拆除禁葬区外的“活人墓”,规范坟石和殡葬用品加工销售市场,实现“无序安葬向有序安葬、乱埋乱葬向集中安葬、传统安葬向节地生态安葬”的转变。
五、颁布实施后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对所有“活人墓”,根据禁葬区划定、火化区启动,结合建竖时间、墓主身份确认等情况作出具体处置规定。
(一)2016年11月1日前修建的“活人墓”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的,经验收通过后,按照“龙发〔2016〕17号文件”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由政府组织拆除或强制拆除的,不予奖励。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修建的“活人墓”,动员自行拆除,不予奖励。2017年7月1日起违规修建的“活人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组织拆除,不予奖励,不得享受乡镇中心公墓购墓优惠政策,并将根据有关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对当事人给予惩处。
(二)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活人墓”的可到原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公墓购买墓穴,墓穴价格按乡镇中心公墓定价执行,政府给予销售价30%的补助,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墓主只支付销售价格70%的款项。
(三)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已葬墓进入乡镇中心公墓的,验收通过后,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并由政府给予销售价格30%的补助,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个人支付销售价格70%的款项。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将土葬改革区“活人墓”按标准拆迁至遗体公墓的,验收通过后,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
六、方案生效时间
方案生效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龙陵县清理整治活人墓工作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