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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17_C/2017-0109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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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社会福利
《关于顺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签约期限和腾房期限的决定》政策解读

对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顺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签约期限和腾房期限的决定》(龙政发〔2016〕124号)政策解读

文件背景:2015年,经多方协调争取,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了保山市2015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的总盘子,并列入国开行的贷款投向范围。在前期资金筹备基本到位的情况下,我县于2015年9月正式启动了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顺利推进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按照先纯住宅户,后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的顺序开展工作。在纯住宅户房屋征收工作基本完成时,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贷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无法正常兑付已签订补偿协议对象户的补偿款,造成项目推进迟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顺延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的签约及腾房期限。

文件主要内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顺延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的签约及腾房期限,即货币补偿签约期限和产权调换签约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10日;腾房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20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享受《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若逾期不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