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06_B/2016-120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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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县、区、市林业、农业、金融等部门更好地理解本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林木权证核发工作,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实现金融、林农、林企共同发展,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2009年末,保山市全面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共完成林地确权141.17万宗,确权面积1388.0387万亩(公益林285.88万亩,商品林1102.1587万亩),确权率为99.4%(全省平均为98.9%),其中:家庭经营946.3351万亩,集体统一经营194.4956万亩,其他方式承包经营246.8482万亩;全市发放林权证39.73万户、48.37万本,发证面积1381.9353万亩,林权证发证率为99.6%(全省平均为99.3%),林权证到户率100%。广大山区林农借助林权证抵押每年获得了10亿元左右的贷款资金支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区林农发展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芒果、荔枝、龙眼为主的经济林木(果)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靠山致富的愿望更加迫切。至2014年,全市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为主的干果基地总规模达585万亩,投产面积226万亩,产量达6.1万吨,总产值达19.01亿元,农民人均木本油料产业收入超过750元,其中:昌宁县农民核桃收入超过2400元;以芒果、荔枝、龙眼等为主的水果基地面积达11.3万亩,产量8.5万吨,产值2.94亿元。经济林果产业已经成为保山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大山区呈现出“明富林兴、生态好转、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可喜局面。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林农在自留地、农村承包耕地、轮歇地、荒地上种植的大量以核桃为主的经济林木(果)及用材林,因不属于林地上种植的资源而无法颁发林权证,不能实施有效抵押而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本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加之,受林业周期长,投资回收缓慢,收益不稳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林木采伐政策的受限,林权抵押贷款手续繁琐,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信心不足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大部分林农虽然拿到了林权证,仍然得不到贷款的便利,林权抵押贷款难以持续推进。同时,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因受限于可供贷款抵押的有效资产的困乏,陷入贷款难的困境,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缺乏信贷资金支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实现程度大大降低,有效的抵押物及权证成为了破解农村金融发展瓶颈的关键。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对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木权证抵押贷款全面推开后,必将推动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实现金融、林农、林企共同发展,解决广大山区农民没有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仅木本油料一项,到2014年年底全市就达到585万亩,按照每一亩2000元的最低评估值计算,以评估值的40%融资,可以实现贷款50亿元以上,将为全市林业产业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及生机。为此,自2014年5月在认真调查论证和与金融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局就开始着力研究起草开展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的意见,经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林业局较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林木权证核发的几项基本原则:林木权证核发必须坚持“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互惠共赢”;坚持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和主动服务结合;坚持林权所有者“自愿参与”和“树证合一,灭失注销”;坚持“林木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收益权证”的原则。
(二)确权范围。
《意见》中明确的确权范围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但不具备颁发《林权证》条件的林木,可登记核发林木权证。包括自留地、农村承包耕地、轮歇地、荒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用材林(含房前屋后零星栽种部分)。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林木权利人的申请和村民小组认可,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确权核发林木权证。林木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用材林、经济林木(果) 所有权、收益权证。树种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板栗、甜柿、柑橘、芒果、荔枝、龙眼、枇杷、葡萄、梨等为主体,兼顾其他经济效益好、见效周期较长的经济林(果)木和用材林。已颁发林权证的地块,不再核发林木权证。
(三)核发的对象。
《意见》适用的核发对象为经申请登记核准后拥有林木(果)权属的企业、集体和林(果)农。
(四)关于所有权、收益权期限的问题。
考虑到种植林果木土地属性差异较大的问题,《意见》中规定:林木权证的期限以现有林木(果)生长期和收益期为基础,其中: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的林木收益权限最长至二轮承包期末为止;自留地和零星林木(果)的收益权年限最长不超过70年;租赁或流转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收益权的期限应与流转土地合同的期限一致。
(五)关于管理及职责分工。
林木权证发放机关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登记填证机关为县(区)林业局和县(区)农业局,用材林及干果类经济林由县(区)林业局负责;水果类经济林由县(区)农业局负责。为便于管理协调,《意见》明确林木权证核发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工作人员从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和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区核发办公室下设在各县区林权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开展林木权证的登记核发工作。
(六)林木权证核发的流程。
林木权证核发的主要流程是:拥有林木(果)权属的企业、集体、林(果)农提出申请→县区市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结果公示→审核→登记→审批→发证。
1、申请。申请林木权登记的个人(组织)向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交林木权登记书面申请,由乡(镇)林业站向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林木权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各项资料后,达到办理条件的,30个工作曰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若达不到办理条件,则要求申请人继续补充完善资料。
2、勘查确权。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服务部门按要求对林木进行实地勘查,填写《林木勘查登记卡》,出具《林木勘查报告》。其中:权属以实际走访调查和申请人提供的依据材料为准;面积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辅以地形图现地勾绘。
3、结果公示。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对林木(果)所处地块、林权所有者姓名、地名、四至界线、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登记内容在本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审核。权属落实后,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现状调查内容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林木(果)是否符合发证管辖范围;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权属有无争议;《林木现状调查表》的内容和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为单位填写《林木权属登记申请表》,权利人对林木(果)所处的地块、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进行确认并签名和盖指印。对不予登记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审批。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为:申请登记表上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林业局或县(区)农业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发证。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林业局负责制证和发放林木权证。发证时要填写《林木权证发放登记表》,领证人凭身份证领取林木权证并签名盖章。代领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七)林木权证注销及相关内容。
因土地、林地和林木(果)等权属争议导致纠纷时,县(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林木权证,并予以注销。土地或林木(果)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登记。
(八)关于林木权证抵押贷款的问题。
考虑到发证与贷款的连接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司法、民政、信访、档案、银监、人行、农信社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协调力度,特别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林业、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研究制定和解决林木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各项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办理林木权证抵押贷款过程中,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采取现场办公、联审联批、推广“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方便快捷的开展林木权证抵押贷款的各项业务,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信贷平台。林木权证登记核发以后,林农以省级统一印制的《林木权证》为抵押,按照金融借贷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林木权证抵押贷款扶持。让农民的资源财富成为银行的有效抵押物,真正实现“青山变金山、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本”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九)关于生效时间和相关政策的衔接问题。
林木权证登记核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制定《意见》过程中上级的相关政策尚未明朗,《意见》中明确规定,在中央及省未出台林木权登记意见或实施细则前,我市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林木权登记工作,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以上级部门出台的为准。本办法解释权为市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