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0-1/20220920-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道路客运站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文号 | 浏览量 |
1、禁止携带物品
(1)爆炸物品类:
a、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黒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2)管制刀具类:
a、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b、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3)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焕(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b、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c、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d、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e、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f、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4)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5)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射有碱液的)等。
(6)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7)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恶臭等异味的物品等。
(8)尸体、尸骨。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2、限量携带物品
(1)白酒1千克,须包装完好。
(2)气体打火机5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100毫升的充气用液化气1罐。
(3)指甲油、染发剂1瓶(不超过20毫升)。
(4)冷烫精1瓶(不超过100毫升)、香水1瓶(不超过500毫升)。
(5)摩丝、发胶、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1瓶(不超过350毫升)。
(6)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运班车的可携带初生雏禽10只或小型成禽2只,幼畜1只,但需装入容器托运,且不得放入客舱。
3、持证可携带物品
(1)军、警及执行公务的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和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卸下子弹,可以携带乘车。
(2)小型宠物1只,但需持有领养证和防疫证、并需装入容器托。
(3)盲人可携带导盲犬1只,但需持有相关证件、并戴上嘴套。
4、免费携带物品
(1)每一张全价票(含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票)可免费携带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可免费携带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成者行李架(箱)内为限。
(2)残疾人可免费携带其代步轮椅。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
(3)轻泡物品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说明:
1、禁止携带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管制刀具等能够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限量携带物品是指虽具有危险品性质、但在数量上等于或未超过临界量时,不会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