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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索引号 01526260-1-/2022-0920010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道路班车客运 发布日期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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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交通
龙陵客运站旅客严禁携带物品一览

1、禁止携带物品

(1)爆炸物品类:

a、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

(2)管制刀具类:

a、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b、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3)易燃,易爆物品:

a、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

b、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c.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e、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f、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4)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5)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6)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7)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惠臭等异味的物品等。

(8)尸体、尸骨。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2、限量携带物品(1)白酒1千克,须包装完好。(2)气体打火机5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100毫升的充气用液化气1罐。(3)指甲油、染发剂1瓶(不超过20毫升)。(4)冷烫精1瓶(不超过100毫升)。香水1瓶(不超过500毫升)(5)摩丝、发胶、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1瓶(不超过350毫升)。(6)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运班车的可携带初生雏禽10只或小型成禽2只,幼畜1只,但需装入容器托运,且不得放入客舱。3、持证可携带物品(1)军、警及执行公务的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和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卸下子弹,可以携带乘车。(2)小型宠物1只,但需持有领养证和防疫证,并需装入容器托。(3)盲人可携带导盲犬1只,但需持有相关证件,并戴上嘴套。4、免费携带物品(1)每一张全价票(含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票)可免费携带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可免费携带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者行李架(箱)内为限。(2)残疾人可免费携带其代步轮椅。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3)轻泡物品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1、禁止携带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管制刀具等能够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限量携带物品是指虽具有危险品性质,但在数量上等于或未超过临界量时,不会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