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0-1207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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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云南省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0年12月7日
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0年12月7日)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切实加强《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于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09:00—10:30在龙陵县烟草专卖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64号)四楼大会议室举行了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0年11月10日,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0年11月13日,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分别明确了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1名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龙陵县司法局和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18名,包括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卷烟零售户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指定了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2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0年11月13日,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规定(听证稿)》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听证会龙陵县烟草专卖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64号)四楼大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钟雪林主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局长、经理担任决策发言人,龙陵县司法局和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到会18名,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对《规定(草案)》的主要背景、依据、理由等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规定(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回答提问并进行陈述;
(五)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听证监察人出具听证监察意见书;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在听证会上,代表们对《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制定《规定(草案)》工作的前期准备给予充分肯定,对《规定(草案)》的主体资格、主要内容、制定程序表示认可,达成了一致共识,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二条:
(一)建议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规定(草案)》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以防零售户数量猛增导致恶性竞争;
(二)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监狱”等与龙陵县实际不符的场所;
(三)建议仔细梳理《规定(草案)》用语及格式,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标准制定;
(四)建议精简《规定(草案)》附则内容;
(五)建议在《规定(草案)》附则中加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的条款;
(六)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合并为一条,并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单独成章;
(七)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饭店、客栈及旅游定点食宿接待点”;
(八)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在以上区域申请零售点的,申请人应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限制。”
(九)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改为“两个以上”;
(十)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各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修改为“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设立零售点”;
(十一)建议明确《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
(十二)建议《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相对封闭的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直接用间距限制即可。
五、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龙陵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逐项梳理。并于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召开了《龙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1名、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制人员及专卖工作管理者5名、《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论证。对本次听证代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采纳如下:
(一)建议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规定(草案)》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以防零售户数量猛增导致恶性竞争。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修改为“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30米,非乡镇主要街道的小集市(周期性赶街的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最近距离不低于20米;城区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30米,乡镇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20米;行政村及村(居)民小组(自然村)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20米。
(二)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监狱”等与龙陵县实际不符的场所。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删除“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监狱”等与龙陵县实际不符的字样。
(三)建议仔细梳理《规定(草案)》用语及格式,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标准制定。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按要求对《规定(草案)》用语及格式进行梳理,更改完善相关条款用语。
(四)建议精简《规定(草案)》附则内容。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规定(草案)》附则部分删减调整为五条。
(五)建议在《规定(草案)》附则中加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的条款。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加上该条款。
(六)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合并为一条,并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单独成章。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规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合并为一条,并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单独设成第三章。
(七)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饭店、客栈及旅游定点食宿接待点”。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删除该项内容。
(八)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在以上区域申请零售点的,申请人应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限制。”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删除该项内容。
(九)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改为“两个以上”。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该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改为“两个以上”。
(十)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各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修改为“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中石油、中石化之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得设立零售点”。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该条改为“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便利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建议明确《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已将“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明确为“两点间按照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短距离”。
(十二)建议《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相对封闭的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直接用间距限制即可。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与相对封闭的小区实际悬殊较大,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