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30/2020-111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制定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请示》(龙水发〔2020〕30号)收悉。为加快推进全县水利工程水价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全县水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报送全县水利工程水价和农业水价成本监审相关材料的函》(龙发改革便签〔2019〕12号)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64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65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8〕84号)等文件要求,经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听证会,提出了制定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收费标准的意见,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定价成本监审情况
经监审,岔河水库、小河水库、八0八水库3个水库管理所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农业供水定价成本合计1849500.00元,年农业供水量合计21242000.00m³,农业供水单位成本为0.087元/m³。
二、制定的类别和价格标准
(一)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和非农业生产用水对象。
2.制定价格标准。
(1)农作物用水价格。按照种植面积计收,水田用水价格为36元/亩.年;旱地用水价格为18元/亩.年。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照用水量计收,用水价格为0.3元/立方米。有计量设施的按实际用水方量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
(3)规模养殖业用水价格。规模养殖分为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渔业养殖用水按面积计收,用水价格为200元/亩.年;畜牧养殖业按用水量计收,用水价格为0.8元/立方米。
(二)水库直接售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直接向水库取水的自来水经营企业、加工生产工业企业,必须向水库管理所缴纳原水费。
2.制定价格标准。按照供水量计收,0.2元/立方米。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加快推进农业用水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由县水务局出台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用水的定额用水量(或计划用水量)。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二)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工作,保证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到实处。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20年8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原《龙陵县发展计划局关于龙陵县三库一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龙计收费〔20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