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龙陵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