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lrmzfbgs/2026040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陵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等文件规定,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应依法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龙陵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与安全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地址: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西山坡南侧;联系人:梅素蕾;联系电话:0875-6121107。
二、即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从事运输、施工、生产、经营等一切活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项目单位一律不得在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已公告注销变型拖拉机(含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督促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报废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