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42-5/202511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经营者:伍忠):
2025年8月5日,龙陵县消防救援局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伍忠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永昌路,经营者:伍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61JM28B)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31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龙消即字〔2025〕第024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10月31日,龙陵县消防救援局决定给予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经营者:伍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逾期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限龙陵县龙山镇发发发台球店(经营者:伍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陵县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9号)
龙陵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