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5092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草原资源科学合理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龙陵县组织开展了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目前,划定成果已通过省市审核验收,现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划定依据与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等为基础,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全县草原资源调查基础上,科学评估草原生态功能、生产功能及保护价值,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目的在于明确保护范围,强化保护措施,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二、基本草原划定范围与面积
经划定,全县共确定基本草原总面积为43.0529公顷,23个小班,占全县国土三调草原总面积的2%。按乡镇分,主要分布在龙新乡2.6274公顷、龙江乡1.4247公顷、腊勐镇3.0114公顷、碧寨乡9.6192公顷、象达镇19.4475公顷、木城乡6.9227公顷。按基本草原类型分,重要放牧场19.4475公顷,对调节气候、水源涵养、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19.5533公顷,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地4.0521公顷。同时,划定基本草原储备区小班3个,面积3.1151公顷,位于木城乡乌木寨村、老满坡村。
具体地块边界、面积等详细信息,详见龙陵县基本草原分布图(附件1、2)。
三、基本草原保护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划定的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
(一)禁止开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基本草原。
(二)限制占用: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国防等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规范利用: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四)禁止破坏:严禁在基本草原上实施超载过牧、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非法采矿、挖鱼塘、建造坟墓、倾倒废弃物等破坏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科学利用:鼓励和支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基本草原,发展生态畜牧业、草牧业和草原旅游业,实现草原生态保护与农牧民增收协调发展。
(六)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基本草原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级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监督与实施
本通告划定的基本草原范围是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护规定。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全县基本草原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草原的日常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基本草原保护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6121833
来信来访地址: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五、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划定文件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1.龙陵县基本草原分布图
2.龙陵县基本草原储备区分布图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
龙陵县基本草原分布图
附件2
龙陵县基本草原储备区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