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5062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龙陵县特定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龙陵县三江口国有林场、亮山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猎套、猎夹、铁夹、犬捕、地弓、弹弓、弩、弓箭、铁笼、滚笼、捕鸟网等猎捕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水淹、设套、笼捕、掏蛋、拣蛋、刀砍、棍击、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麻醉药(物)等手段和方法进行猎捕,禁止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
七、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未划定为禁猎区的其他区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八、举报电话
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6121833,龙陵县公安局:0875-110。
本通告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