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5050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2017〕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2025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理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对象
云南省区域内2024年1月-12月,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4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已完成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均需于2025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登录,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为积极响应保山市委、市政府提倡节约机关(无纸化办公)的相关要求,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相关要求,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操作流程在网上完成自主申报。
(二)窗口办理
如确实需要到窗口办理的,为落实保密相关规定,请用人单位将年审材料在本单位规范扫描、拷贝加密后送至残联年审窗口,并同残联工作人员共同现场上传申报。为防止信息泄露,残联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保存年审材料和年审单位及个人信息。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附二维码的,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内下载。
2.《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原件 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相关数据在系统比对中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原始会计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人社局开具,加盖人社局公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医保局开具,加盖医保局公章);
(5)残疾人职工(公务员除外)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社保窗口开具或自行打印。
五、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承担用人单位或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部分,用人单位或残疾人未实际缴纳的,凭政策文件予以认定。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年龄:下限为16周岁,上限为60周岁。国家法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处级以上可延长到60岁,需上传干部证或其他干部身份证明。
(五)残疾人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应通过银行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六)残疾人认定归属为与残疾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劳务派遣除外)。
(七)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八)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九)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十)重复安置残疾人,争议各方应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确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法律文书,以法律文书作为判定依据;若各方提供的法律文书均证明残疾人与对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归属为法律文书明确的先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材料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十一)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十二)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如用人单位2024年起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的情况,请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
(十三)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以与龙陵县残疾人联合会联系。
六、咨询地址、服务电话
龙陵县残疾人联合会: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龙陵县残疾人康复中心附属楼二楼,联系人及电话:赵红梅 6123003。
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34号,联系人及电话:高玉礼 6121469。
附件: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2025年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
龙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