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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0-021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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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卫生
龙陵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第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努力把疫情对全县经济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有序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将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各企业要及时制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复工一个”的原则,抓紧组织复工复产。各业主单位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详细制定防控方案,彻底排查风险隐患,认真组织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和健康日检测制度,一律暂停使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非关键岗位人员暂缓返回,尽量使用本地务工人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立即停工停产并进行整改。

部分人员聚集性企业:酒店、饭店、餐馆、烧烤店、温泉、洗浴中心、景区景点、酒吧、KTV、娱乐会所等人员聚集性企业及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暂不可复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责部门要督促分管领域企业严格按照《龙陵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龙应疫指发〔2020〕26号)要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各行业主责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生产与疫情防控两不误。对不认真审核复工复产方案造成疫情发生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复工复产条件成熟的企业,因怕担责、不担当,履职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不及时受理企业复工复产事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规上企业、工业类等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联系人:陈恩之(19987538851)

(二)能源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孙艳(15087596048)

(三)交通运输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郑明友(13769068018)

(四)城市建设、建筑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启强(13769062650)

(五)农业生产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永济(13987581228)

(六)采矿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何光彦(18087505698)

(七)林业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雷有学(13529548564)

(八)个私、餐饮、批发和零售业、宾馆酒店类企业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华昌(13769053379)

(九)水利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水务局

联系人:段文东(13887830968)

(十)教育体育类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叶正达(13987593887)

(十一)文化旅游等企业及项目

责任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练 林(13987522662)

(十二)金融、保险等企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联系人:赵 翔(15974969558)

三、严格人员信息审核

(一)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等确诊病例累计超过500例省份的职工暂缓返岗。

(二)务工人员进入我县辖区必须进行健康检测并持有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员通行证明、签订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通行证明没有村(社区)和乡镇盖章的,可由接收单位(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我县辖区,外来人员进入我县后由企业收集汇总到所在乡镇报备。

(三)加强员工出行管控。复工复产后工作区和生活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一律不得出入流动。复工复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员工交通保障车辆,确保员工往返工作区与生活区之间专车往返、统一运输,全程直通,不允许中途逗留。要指定专人统一采购所必需的生产生活物资,其他人员不得出入采购。

(四)通过翻越围栏、绕过检测点等非正常途径进入我县辖区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