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19-080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龙陵县锦绣润苑小区(2012、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销售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销售主体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销售对象
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购买公租房配套商铺的对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销售范围
(一)锦绣润苑北区(2012年)公租房配套商铺48格 4337.91㎡。
(二)锦绣润苑南区(2013年)公租房配套商铺销售38格3453.96㎡。
四、报名、签约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8月6日—8月14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周六、周日不办理。)
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报名及协议签订地点:龙陵县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75-6126776。
五、销售价格
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购买配套商铺的,销售价格以《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销售价格明细表》为准(具体到龙陵县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心咨询)。在规定报名时间截止后申请购买的,销售价格结合市场行情另行确定。
六、销售程序
(一)报名。
报名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向县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心报名,并填写《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认购报名表》(报名表中对拟购商铺房号予以明确)。
报名时每格商铺需缴纳订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交纳房款时所交订金在房款中扣除。如未能完成购买的,退回交纳的订金(不计利息)。
(二)分配
报名购买配套商铺的,按提交《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认购报名表》中填报的拟购房号确定分配。两人及以上对象拟购同一房源的,由报名人现场以销售单价为底价出价竞买,竞价阶梯为1000元/次,以出价最高者取得购买权。
(三)付款方式
购房人签订《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购房合同》时交纳总房价款的50%,9月30日前交纳剩余房款。
如购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销售主体从首次支付的50%房款中扣取5%的违约金,并在收回预售房源后,方可退回剩余已交购房款(不计利息)。
七、购房优惠
(一)在2019年8月28日前内交纳剩余房款的给予总房价款2%(不含应交税费)的优惠,2019年8月28日以后交纳剩余房款的不再给予总房价款2%的优惠。
(二)购房人购买配套商铺后由销售主体返租5年。租金以总房价(不含应交税费)20%计算。返租的租金在交纳剩余房款时一次性扣抵购房款。
(三)购房人购买自己已承租商铺或空置商铺的,可不选择返租,以全房价购买,购房优惠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八、产权及交易管理
(一)购房人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及交纳相关费用后即可验收交房。购房人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需待该项目履约完成后方可办理,土地及建筑分摊根据房地产测绘规范确定。
(二)购房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不可上市交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自由交易。
(三)购房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在交房时办理。
九、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和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按普通商品房规定标准收取和使用,由购房人在交房时足额交纳到专用账户。
十、物业管理
销售的配套商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公租房小区物业统一管理。购房人应在交房前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费用。
十一、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次销售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对在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未尽事宜以《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铺购房合同》为准。
特此公告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