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10_C/2018-100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10-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龙陵县中心城区,全县范围内省道、县乡道路及乡村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8年10月6日起施行。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黄标车,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