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06_A/2017-120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12-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陵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熊洞水库、八零八水库、小河水库、岔河水库、茄子山水库全部水域及熊洞水库、八零八水库、小河水库、岔河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水域和沿岸纵深50米地表范围内的陆域划定为禁养区。
2.铁厂河水源地热水河段、河冲河杨梅山水源地河段、河冲河三台月牙坡水源地河段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取水口上溯1000米及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禁养区。
3.县城集镇区及县城面山、镇安镇政府集镇区、龙新乡政府集镇区、龙江乡政府集镇区、腊勐镇政府集镇区、碧寨乡政府集镇区、象达镇政府集镇区、平达乡政府集镇区、勐糯镇政府集镇区、木城乡政府集镇区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4.松山抗战遗址公园、小黑山自然保护区(一碗水古树蕨保护区、小黑山保护区、雪山保护区、江中山保护区、古城山保护区)、邦腊掌温景公园、东坡公园划定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范围
1.茄子山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500米内陆域、八零八水库、小河水库、岔河水库、熊洞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200—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划定为限养区。
2.怒江、龙川江龙陵县区域内常年水位线外250米范围内的陆域,怒江的支流勐梅河全段、芒关河全段、苏帕河全段、帕掌河全段(苏帕河支流)、绿根河全段、公养河全段常年水位线外50米范围内的陆域,龙川江的支流香柏河全段、花桥河全段、河冲河全段常年水位线外50米范围内的陆域,热水河段、河冲河杨梅山水源地河段、河冲河三台月牙坡水源地河段200米—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划定为限养区。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外的所有陆域,并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区域为适养区。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大户),2017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施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对现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进行限期整治,整治后的规模养殖场的废气、废渣和废水等排放达不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标准或无法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标准养殖,严格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根据部门职责对具体内容予以解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