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30/2017-070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经龙陵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龙陵县在全县范围进行不动产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构和职责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为龙陵县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采集组织牵头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不动产信息采集组织推进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不动产信息采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技术业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通过招标委托云南省地矿测绘院完成。
二、实施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完成县城中心规划区和各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不动产信息采集和入库;已经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信息暂不做采集,待上级明确具体工作部署后逐步展开。
三、实施方式
全县不动产信息采集的工作方式是:入户调查、现场测绘、内业统计、建库归档。
四、不动产信息采集须权利人配合的有关事项
(一)权利人或共有人(户主或委托代理人)须按通知时间出席现场指界、进行土地四邻确认和房屋结构确认。
(二)权利人或共有人(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应按要求提供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等,供现场信息采集及核对。
其他未尽事项,届时通知。
监督举报电话:0875-6128181。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