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06_B/2017-030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3-0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战略,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3月1日起全县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林区及周边100米内实行禁火管理,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严管野外火源。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凡进山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严禁火种入山。林区、林缘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香烧纸、烧田地埂、烧垃圾、烧秸秆、烧蔗地、炼山造林等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控重点人群,逐一落实监护责任。强化自然保护区、城乡面山、城中山、风景名胜区、坟山的巡护监管。彻底清除林区主要通道、重要设施、村寨房屋周边的危险可燃物。认真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治理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治火,实行分级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违规必罚,野外违规用火罚款950元,举报违规用火奖300元,提供火案线索奖800元。

二、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标语标牌、宣传车、乡村集市、学校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严防森林火灾强大声势,形成强有力的森林防火群防群治格局。

三、加强应急值守。加大火情监测范围和密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日报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及时妥善处置森林火情。各类扑火队要保持战备状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

四、确保扑救安全。把科学指挥、严密组织、安全扑救放在首位,投入重兵、小火大打。严禁无扑火经验的干部指挥扑火,严禁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