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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10_C/2017-022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7-15
文号 龙政办发〔2006〕11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一、总则

(一)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工作原则

(四)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确定

(五)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二)组织体系

(三)联动机制

三、信息报送

(一)信息监测预测

(二)信息报告

(三)信息共享

四、预警

(一)发布预警信息

(二)支持系统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

(二)先期处置

(三)现场指挥

(四)新闻报道

(五)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二)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三)队伍保障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治安保障

(七)物资保障

(八)经费保障

(九)保险保障

(十)社会动员保障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十二)技术储备保障

(十三)气象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演习

八、奖惩

(一)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九、附则

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快速地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

会影响,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重在防范、常备不懈的原则,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软硬”

结合、依靠科技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的原则。

(四)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确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事故等。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四个类别。凡属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级有关部门确认;凡属重大(Ⅱ级)或特大(Ⅰ级)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

1.一般(Ⅳ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事故。

2.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体性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3.重大(Ⅱ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4.特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生态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人身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城建环保、林业、水务、发改、公安、武警、消防、司法、卫生、交通、民政、粮食、宣传、农业、畜牧、气象、电信、监察、医药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针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启动和停止实施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2.日常工作机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建环保局,由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修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

(二)组织体系

1.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环境

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县直及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县城建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发生生态破坏事故由县林业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

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相关事宜。

(三)联动机制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送

(一)信息监测预测

1.各乡镇及县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隐患调查,掌握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

2.各乡镇及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事故的危害程度,事故可能达到的等级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机率较

高、影响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二)信息报告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城建环保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是

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

2.遇有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建环保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县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办;

(4)发生特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县应急办在30分钟内启动本预案,并报市应急办。

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三)信息共享

1.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要及时互通情况。

2.如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涉及影响到相邻县、市,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事故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市。

3.如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预警

(一)发布预警信息

1.县人民政府根据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级别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4个级别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二)支持系统

1.预警公告的发布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广电、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县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

1.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负责处理,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市应急办报告。

(二)先期处置

1.发生或即将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故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理;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有可能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县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省、市应急办报告。

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标准的,在省、市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1)抽调人员到县应急指挥部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龙陵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指令;

(3)责成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技术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龙部队给予支持;

(6)根据事故的级别和发展趋势,迅速向省、市应急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三)现场指挥

1.本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市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要求,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管制,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环保、教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贸、财政、民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通迅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广电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告方案,适时报告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外事办、侨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四)新闻报道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五)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1)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3)组织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2.社会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3.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4.调查。抽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责任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县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确保事故处理期间通信畅通。

(二)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建环保、林业、水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2.加强装备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定期进行测试,及时更新补充。

(三)队伍保障

1.公安、卫生、安监、城建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各排污单位要组建应急队伍。

2.发挥边防、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七)物资保障

发改、经贸、民政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八)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九)保险保障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参加事故保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发改、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十二)技术储备保障

1.科技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

2.鼓励和支持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

(十三)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事发地区的气象情报。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众防范、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三)演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八、奖惩

(一)表彰奖励

在处理事故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城建环保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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