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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1-0630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06-30
文号 龙政办发〔2021〕1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龙各单位,驻龙军警部队:

《龙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应对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龙陵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推动龙陵现代化城乡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提高全县地震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与《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龙陵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陵县各类地震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邻国、毗邻州(市、县)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

二、组织体系

根据《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县内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县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后方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前方指挥长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前方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县人防办主任及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分管领导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县防震应急办公室在县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下设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下设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联络员为成员。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办公室、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指中心主城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同)发生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

人员死亡

发生在全县

范围内震级

发生在人口

稠密地区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

300人以上

7.0级以上

6.5~6.9级

重大地震

50~299人

6.0~6.9级

5.5~5.9级

较大地震

10~49人

5.0~5.9级

4.5~4.9级

一般地震

10人以下

4.0~4.9级

——

注:人口稠密地区指中心主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地

(二)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较大地震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或周边县(区)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我县人员伤亡,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灾害应急简明流程见附件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地震应急准备

(一)工作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不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二)队伍能力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地震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运转和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县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地震局加强地震系统应急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震后危房鉴定、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识别、监测预警、临灾处置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三)指挥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抗震救灾指挥场所,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综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获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与指挥调度。

(四)物资与资金准备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县级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级财政要对达到县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五)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设施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要指导、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及时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有力的通信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重要工程设施除险加固。

县水务局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障应急供水安全。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内容,教育、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每年至少1次)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及以上地震应急演练。

(八)应急准备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要牵头定期不定期对乡镇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开展检查。

五、地震应急响应

(一)震情速报

龙陵主城区发生2.8级以上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二)灾情快速获取与评估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县防震应急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启动响应

1.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待市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启动Ⅳ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救援兵力、物资需求。

4.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震情和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六、地震应急处置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Ⅲ响应)

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将有关震情报县委、县政府,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等。

(3)抗震救灾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有序开展。

(4)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5)县人民政府领导率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前方组立即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地震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处置情况。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在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一般地震灾害,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人员伤亡、民居倒损及人员安置情况;县地震局迅速收集余震、前兆等专业资料,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震情发展趋势。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将信息汇总到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

(2)综合协调。县政府办负责统筹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县人武部负责与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县直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并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抢险救援力量。

(3)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迅速发动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开展人员搜救。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人武部、预备役步兵师一团一营、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

(4)医疗卫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

(5)交通管制。县公安局迅速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

(6)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配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

(7)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保山公路局龙陵公路分局、县路政大队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抢修基础设施。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县融媒体中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组织力量抢修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9)灾害监测。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等部门加强震情、天气、空气、水质、土壤等情况的监测。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水库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10)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2)涉外事务。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政府外事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向市政府外事办报告有关情况。

(13)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掌握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全力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县直有关部门与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地震局,并配合省市县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5)督查监察。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强化对灾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进行督促。

(16)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及大陆地区以外人员遇难的相关善后事宜。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

(18)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和发放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4)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2.应急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人员伤亡、民居倒损及人员安置情况;县地震局迅速收集余震、前兆等专业资料,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震情发展趋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收集城镇住房倒损情况;县卫生健康局统计上报医护人员出动、救治伤病员人数、死亡人数等救护与防疫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收集、统计财政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和捐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收集、统计工矿企业厂房和设备受损情况;县公安局、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统计抢险救援人员情况;县交通运输局收集、统计道路损毁和恢复情况;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收集、统计电力受损和修复情况;县水务局收集、统计水库设施和供水受损情况;县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各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到县抗震救灾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县武警中队和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抢险救援力量。

(3)搜救人员。县抢险救援组迅速发动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开展人员搜救。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步兵师一团一营、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县人民武装部协调县武警中队等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4)医疗卫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5)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申请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要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乡(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井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3)涉外事务。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政府外事办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外事办上报有关涉外情况。

(14)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协助配合省市损失评估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督查监察。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19)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及大陆地区以外人员遇难的相关善后事宜。

3.轻度地震应急处置

县内发生3.9级以下地震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预案应对和处置地震事件。县人民政府派出副县长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赴震区视察灾情,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调查落实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结果,由县政府办牵头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上报。

(四)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

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所需救灾队伍规模建议如下。

表3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救灾队伍规模建议(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8000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3000-8000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1000-3000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

救灾队伍需求随地震灾情发展适时调整。

(五)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七、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应当积极与上级相关单位对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二)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毗邻地区地震事件应急

毗邻地区地震是指在龙陵县周边县(区)发生并且波及影响龙陵县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龙陵县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邻国地震事件应急

邻国地震事件是指周边国家发生对龙陵造成灾害和影响的地震事件。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对龙陵县造成的影响情况。

2.受波及影响的边境乡镇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临时安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4.地震造成龙陵县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人民政府和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临震应急戒备事件

临震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开展以下防震应急准备工作: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落实地震异常,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输油管线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指导各通信运营商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涉及的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预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没有续报或省县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终止应急戒备。

2.地震传言事件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辟谣工作。

九、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备案。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备案。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简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