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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0-1-/2021-0507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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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交通
龙陵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一步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8〕65号)、《保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保政办发〔202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按农村公路管养的国、省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改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龙陵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含地方管养省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为准。村道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标志标牌、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参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云交管养〔2018〕65号)。

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对公路及其沿线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的维护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具体作业内容参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云交管养〔2018〕6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交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扶贫办、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龙陵分局等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承担比例部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按时转拨省、市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的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绿化美化、林地占用、林木砍伐的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龙陵分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沿线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县水务局负责公路和桥梁上下游河道清理、疏浚和治理的协调审批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扶贫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和组织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和“县级为主、社会参与和村民自治”的原则,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公路县、乡、村专管员制度。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完善县级对乡镇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按照“以奖代补”原则与养护补助资金及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挂钩。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统计工作管理;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并组织审批,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目标及年度养护计划任务执行完成情况;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履行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主要职责为:负责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专业养护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小修保养和大中修项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核定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和工程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度管理、安全生产负责;对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做到全面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路况质量;指导督促乡镇管理所按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及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汇总养护管理报表,做好县道交通量调查、路况质量调查评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水毁(灾毁)统计上报工作;配合路政部门加强路政管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路域环境整治和农村公路控制红线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及支持配合开展本辖区县道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本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或细则,负责筹集乡道、村道的乡级养护资金,领导、督促乡镇交通管理所、村(社区)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设定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发展适合本地、形式多样、便于管理、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模式。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所是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年度计划,配合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指导村(社区)开展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乡道、村道养护路况质量和养护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管养情况及产生病害、损坏和危险路段的调查及安保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上报工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水毁抢险保通和修复工作,负责设置危险路段的警告标志、警示标牌;负责检查考核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按时上报乡道、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情况;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村(社区)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谁受益、谁养护”和“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筹集资金,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做好村道日常养护、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的情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做好本村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水毁抢修、道路管理养护等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和涉农问题。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构成。同时,鼓励各乡镇在此基础上依法采取多元化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一)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对列养大桥、特大桥按桥梁长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自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由省、市、县分别按照40%、20%、40%比例承担。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

第十五条 年度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依据编制办法编制使用计划,并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投入标准、补助政策根据省级周期动态调整确定。

第十六条 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规范存储”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成本控制,严格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核拨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按计划安排使用,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规范使用。

(三)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使用计划或部门预算。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内容进行经常性、及时性的维护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省级拨付的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作为基本养护资金全额用于日常养护,由地方公路管理段根据各乡镇和管养单位的实际管养里程,在资金到位后按标准及时拨付至各乡镇和管养单位,由各乡镇和管养单位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资金使用管理程序规范使用。市、县两级承担部分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统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实际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先养后补”等方式进行再分配。

县级财政配套日常养护资金除用于日常养护作业内容外,原则上还可用于购置养护巡查车辆、机具设备,兑现奖补资金,安排管理养护事业费、审计费和管理用房、厂(场)房的维修及建设等。

乡(镇)、村(社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养护资金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根据批准的养护计划合理调配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中央资金、省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好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上级核拔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益单位、个人及沿线群众等社会力量出资出力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社区)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养护计划,并建立统一规范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经费管理运行机制,在年底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干线为主、兼顾一般、干支结合、全面平衡”的原则。计划编制应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道路和预防养护项目。主要以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和路况调查评定结果、修复需求为依据,结合路线行车量、水文地质、养护材料和养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计划编制。在计划编制及预算编制中应按有关管理规定编制列入所涉及的费用。

日常养护所需的费用按年·公里支出编制计划或部门预算。日常养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公路管理段年度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六条 修复养护工程中小修、中修工程招标,预防养护中涉及到的零星养护工程招标,可以采用“捆绑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服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也可采用单项招标方式。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基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二十七条 除应急养护外,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养护工程须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实施,具体规定见《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05﹞361号)。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承担相应特种专业工程的养护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技术复杂或投资金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危桥、危隧改造,以及其它投资金额大于等于3000万以上的养护工程必须进行第三方监理。

第二十九条 养护大中修工程按公路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设计应满足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实行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移交接养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提高养护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质量监督单位,鼓励动员当地党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鼓励推行标准化、机械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和项目公示牌;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公告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应邀请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加强检查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及机械设备。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逐步消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盲区。

第四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道路运输局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部门联动,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设计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设标准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章可循。内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做到简明、适用、可行。

第四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更新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统计数据。

第四十五条 为掌握各路线的交通流量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应设置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并纳入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各路线实际编制观测站设置方案,上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坚持“修旧利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运营、提升服务”的原则,以实现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公路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目标,在农村公路养护中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

第四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持续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公路沿线垃圾。调动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宜林路段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要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五章 检查考核

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巡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全面检查,巡查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抽查或日常检查。

第五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严格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和责任目标考核;对乡道、村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半年和年终全面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考核。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季度、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检查考核。年终按责任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养护计划、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部门应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通报,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结合实际安排月、季养护作业计划。

第五十二条 考核评分采取季度巡查、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综合考核得分=一季度巡查得分×10%+半年考核得分×40%+三季度巡查得分×10%+年终综合考核得分×40%。

第五十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根据考评结果兑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95分的,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500元/公里、乡道400元/公里、村道300元/公里奖补。

(二)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95分的,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400元/公里、乡道300元/公里、村道200元/公里奖补。

(三)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90分的,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300元/公里、乡道200元/公里、村道100元/公里奖补。

(四)考核综合得分小于85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不予奖补。

(五)考核综合得分小于80分大于等于75分,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300元/公里、乡道200元/公里、村道100元/公里扣减。

(六)考核综合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70分的,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400元/公里、乡道300元/公里、村道200元/公里扣减。

(七)考核综合得分小于70分的,以养护总里程为基数,按县道500元/公里、乡道400元/公里、村道300元/公里扣减。

(八)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补助乡镇交通管理所办公经费5000元。

(九)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并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养单位须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暂行)由龙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暂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2.日常养护作业内容

附录1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定 义

具体作业内容

预防养护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修复养护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类别

定 义

具体作业内容

专项养护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

应急养护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

附录2

日常养护作业内容

序号

名称

内容

1

路基工程

1.路肩、边坡,修剪路肩,分隔带草木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修理路缘带;局部整修路肩。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3.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及清理松动石块;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4.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的处理。

5.巡查及定期检查。

2

路面工程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砂,铺防滑料、灭尘剂或压实积雪维持交通。

3.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龟裂、啃边等病害。

4.砂土路面刮平,修理车辙。

5.碎砾石路面匀扫面砂,添加面砂,洒水润湿,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

6.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

7.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

8.路况巡查及定期检查。

3

桥梁、涵洞、隧道工程

1.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保持桥面清洁。

2.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

3.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钢支座加润滑油,栏杆油漆;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4.修补墩、台、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5.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

6.保持隧道内及洞口清洁,隧道电缆沟、排水沟的清理,沟盖板的修补或更换;清除隧道洞口碎落岩石和修理圬工接缝,处理渗漏水;通风、照明、消防设备、消防水池的日常维修。

7.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8.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修理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9.桥梁、隧道的巡查和定期检查。

4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

2.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防雪栏栅等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

3.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4.自救助匝道填料的平整、翻松;匝道内杂草的清除,杂物的清洁。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巡查及专项检查。

5

绿化工程

1.行道树、花草的抚育、抹芽、修剪、治虫、施肥。

2.苗圃内幼苗的抚育、灭虫、施肥、除草。

3.行道树、花草缺株的补植。

4.行道树冬季刷白。

5.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