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2660-/2023-090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云( 龙 )文罚字〔 2023 〕第6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
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30523MA6KQ2DQ9M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长庚路
负责人:杨旺宝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24日01时31分龙陵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金果纯K里疑似有未成年人,龙陵县公安局于01时37分到达金果纯K现场,在金果纯K805包房当场查获四名未成年人。龙陵县公安局向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龙公(龙山)行移字〔2023〕02号)移送管辖,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接纳未成年人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5日龙陵县公安局民警对未成年人徐某某、黄某某进行询问,徐某某、黄某某对7月24日进入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消费情况做了叙述。制作询问笔录2份,现场签订《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2023年7月31日,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进行现场勘验,对负责人杨旺宝进行询问,杨旺宝介绍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及对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的经营情况做了叙述,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在现场勘验中,提取2023年7月24日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消费账单1份,提取营业执照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法人身份证1份,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人员花名册1份。
2023年7月31日,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7月23日至24日值班经理杨谊良进行询问,杨谊良介绍了当晚的经营情况及4名未成年人进出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的情况。
执法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有:
1.龙陵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龙公(龙山)行移字〔2023〕02号)1份;
2.中共龙陵县平安龙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通知书(26号)1份;
3.龙陵县公安局检查金果纯K接纳未成年人案情况1份;
4.龙陵县公安局检查金果纯K接纳4名未成年人照片1份;
5.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1份;
6.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份;
7.公安机关询问徐某某笔录1份;
8.公安机关询问黄某某笔录1份;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金果纯K消费账单1份;
12.调查询问笔录2份;
13.龙陵县龙陵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果商务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金果商务会所人员名单1份;
1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根据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杨旺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龙)文罚告字〔2023〕第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2.并处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3.停业整顿一个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龙陵支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