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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5262660-/2022-10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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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麦浪)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

营业执照:92530523MA6Q4WFF9J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寸代规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2022年9月26日,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练林(25040321007)龚志芳(25040321003)张钰婷(25040321001)张晓梅(25040321005)出示执法证,依据群众举报对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7日,调查人员对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经营者寸雪蓉进行了调查询问,寸雪蓉叙述了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经营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获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客人订房支付记录截屏图片8份。提取了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销货清单1份,疫情防控人员出入登记表1份,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监控设备的两个存储硬盘(编号为:T1150721TQ、T1180125T0)。

调查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有:

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龙)文举字〔2022 〕第 01号;

2、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经营者寸雪蓉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客人订房微信转账截屏图片8份;

4、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消费账单1份,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监控设备的两个存储硬盘;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2年10月8日,本局向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龙)文罚告字〔2022〕第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

二、责令关闭。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龙陵县镇安镇麦浪沐足娱乐会所,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