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2660-/2022-02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龙)文罚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
营业执照:92530523MA6PEMPT3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高平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田坡村半斤坝街
2022年1月10日,龙陵县公安局向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龙公(勐)移字〔2022〕001号),龙陵县公安局勐糯派出所2022年1月8日在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突击检查时,发现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该行为已经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移送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管辖。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0日,调查人员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负责人杨高平进行了调查询问,杨高平叙述了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经营情况和出租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获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取了视频监控。调查人员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经营者段永赟进行了调查询问,段永赟叙述了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经营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了铭声KTV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两份,支付记录截屏图片一份。
2022年1月17日,调查人员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负责人杨高平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人员对未成年人杨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杨某某叙述了在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从事的工作、工资收入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取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图片1份。调查人员对未成年人刀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刀某某叙述了在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从事的工作、工资收入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取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图片1份。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22年1月18日,调查人员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经营者段永赟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段永赟叙述了与六个未成年人的关系、这六个未成年人在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从事的工作、工资支付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取2022年1月13日销货清单1份。
调查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有:
1、龙陵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龙公(勐)移字(2022)001 号)一份,龙陵县公安局勐糯派出所查获经过一份,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
2、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负责人杨高平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经营者段永赟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未成年人杨某某、刀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微信转账截屏图片各一份;
5、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一份;
6、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消费账单3份,监控视频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根据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2年1月25日,本局向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龙)文罚告字(2022〕第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没收违法所得4444元;
二、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并处罚款30000元;
三、对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经营者段永赟处罚款10000元。
四、吊销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得经营龙陵县勐糯镇铭声娱乐会所,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