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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60-06_B/2017-0407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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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奠”活动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市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的有关要求,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清明节期间在全县深入开展“文明祭奠”活动,实行规定时间上坟和按指定地点集中焚烧香烛纸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坟时间规定。上坟时间为2017年4月2日—4日。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上坟的,上坟时要提前1天到当地林业站或防火检查站备案。

二、集中地点烧香烛纸冥。凡坟地在林区及林区周边的,以熟食、鲜花、柳条祭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坟地,严禁烘烤食品和野炊,严禁烧纸、烧香、吸烟、燃放鞭炮等违规用火行为。确需烧香烛纸冥的,按现场森林防火执勤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焚烧。

三、凡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主动向森林防火执勤人员交出火种、香烛纸冥等。公职人员林区上坟用火、共同上坟不制止用火或制止不力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据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拒绝、阻碍森林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执勤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凡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用火的,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